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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團委自身建設,規范團委內部工作及管理,調動廣大團委成員的工作積極性,使各成員嚴格要求自己,特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全體團委成員,所有團委成員都必須遵守。

第三條所有團委的工作運行及獎罰必須以此條例為依據。

第二章會議管理條例

第四條 會議原則:高效、精簡、節約。

第五條兩年一屆的團員學生代表大會由大會主席團全權負責,由大會籌委會組織籌備,確定大會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名單、大會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名單、大會代表團及代表名單,同時確定大會主持人;大會籌委會應提前一個月明確大會時間、大會地點、與會人員、大會議程、大會所需資料及其他特殊要求,并由大會籌委會安排人員事先通知與會人員(如未通知到位,根據《問責條例》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事故人責任)。

第六條 每學期的全體大會由秘書處籌備,確定人員名單,同時確定會議主持人;秘書處及主持人應明確會議主題、會議時間、會議地點、與會人員、會議議程、會議記錄人、會議所需資料及其他特殊要求, 并由秘書處安排人員事先通知與會人員(如未通知到位,根據《問責制度》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事故人責任)。

第七條 部長級會議由書記處籌備,確定人員名單,同時確定會議主持人;書記處及主持人應明確會議主題、會議時間、會議地點、與會人員、會議議程、會議記錄人、會議所需資料及其他特殊要求, 并由秘書處安排人員事先通知與會人員(如未通知到位,根據《問責制度》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事故人責任)。

第八條 部長級會議一般為隔周星期一晚上21:00以及每次大型活動的前一天晚上進行,部長例會每兩周一次。

第九條 部長級會議一般情況下會議無需經費,特殊情況由書記處負責,經費預算方案上報團委書記。

第十條 部門會議由各部門部長級籌備會議,確定會議主持人;部長級及主持 人應明確會議主題、會議時間、會議地點、會議議程、會議記錄人、會議所需要的資料及其他特殊要求,并由部長級安排人員事先通知與會人員(未通知到位,根據《問責制度》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事故人責任)。

第十一條 部門例會時間由各部門按具體的情況制定,原則上部門例會每兩周一次,各部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

第十二條 部門例會一般情況會議無需經費,特殊情況下應先向書記處匯報并得到批準后方可實施(否則經費自付,問題嚴重和影響較大的還將依據《問責制度》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事故人責任),經費預算方案由書 記處上報團委書記。

第十三條 部門會議一般要求部門全體成員出席,凡不能參加會議的必須按照 相關規定辦理相關請假手續。

第十四條 與會人員須嚴格遵守會議時間,不遲到、不早退;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的,須在會議前向上級提前進行書面請假,得到批準后(請 假條有上級簽名方有效)放可請假;未能在會議前提交請假條的,須 在會后兩天內補上情況說明,并附上上級簽名。

第十五條 會議召開前各與會成員要按時到各部門的秘書處干事簽到(簽到表的備注欄中應注明請假原因),秘書處干事要求注意聽取會議,認真 做好記錄。

第十六條 會議要按時召開,一般情況不得延遲開會,或因某些上級未按時到會而等會,違者根據《問責條例》相關規定追究責任事故人責任。

第十七條 會議主持人發現爭議得不出結論時,應及時做出“會后再議”的決定,以免浪費時間。

第十八條 會議記錄由秘書處干事專人負責記錄,由秘書處將會議記錄原始的存檔,整理后的資料交給副書記審核。

第十九條 如因特殊情況不能參加會議,應提前至少一天寫請假條,干事由部長簽名批準,部長級則需由副書記簽名批準,上交秘書處證明情況屬 實后由秘書處存檔。

第二十條 會議簽到或簽離必須應由本人親自填寫,不得代簽。

第二十一條開會遲到15分鐘以內記為遲到,遲到15分鐘以上或沒有出席的記為缺席;有特殊情況缺席的干事,在一天內須向秘書處人員交有 本部門部長簽名(否則視為無效)的情況說明,而各部長的情況說 明則需副書記簽名,經秘書處證實屬實后予以補假,否則視為無故 遲到或無故缺席。

第二十二條 秘書處人員每兩周進行一次統計,結果必須根據《獎罰條例》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專門性會議為活動前針對活動的各種工作培訓和人員安排而召開的會議和書記處直接召開(或授權秘書處召開)的紀律整頓等各 種會議。

第二十四條 臨時性會議為活動前針對活動的各種工作培訓和人員安排而召開的會議、各部長針對部門內出現的各種突發事件召開的會議和組織 部召開的紀律整頓等各種會議。

第三章物資及財務管理條例

第二十五條 團委物資及財務實行集中管理、專人負責原則。

第二十六條 團委公章是學院團委之權力象征,是團委所頒發一切獎狀、證書,

公布重要通知及對外簽署一切協議之效力憑證,團委內任何成員不得擅自使用公章。

第二十七條 書記處有保管及管理團委公章的職責。如有保管、管理公章的不 當行為發生,由書記處承擔一切責任。

第二十八條 因工作需要使用團委公章的部門,必須由該部門正(副)部長親自向書記處借用。

第二十九條 因特殊情況外借公章的部門,必須于借用期間妥善保管公章,自 覺按規定使用,并如期歸還。

第三十條 任何使用及外借公章者,如有亂用、濫用公章等不當行為發生或損壞、遺失公章等情況出現,將由書記處向借用人追究一切責任,由借用人承擔一切后果。

第三十一條 團委的物資管理工作在書記處的統一領導下,由秘書處全權負責,其他任何部門無權進行干涉。

第三十二條 凡團委物資須以標簽貼注“材能團委”字樣,每月最后一個周日 由秘書處負責清點辦公室物資,填寫《月度物資清點清單》,及時更新補充,不得丟失遺漏。

第三十三條 辦公室物資的調用或借出,必須填寫《辦公室物資借用表》,及時歸還,若有遺失損壞以原價二倍賠償,并從嚴處理。

第三十四條 辦公室鑰匙共四套。副書記、秘書長各持一套,另兩套于秘書處和組織部干事手上,作為例會鑰匙使用。由秘書處安排干事,負責辦公室鑰匙管理。

第三十五條 若其他部門平時需使用辦公室與會議室,必須向秘書處申請,并由秘書處干事為其開門。

第三十六條 辦公室使用必須填寫登記表(除已登記開例會用),須寫明時間、使用部門、使用時間、使用原因等內容。

第三十七條 凡違反規定者,辦公室與會議室物資的遺失和損壞由其負責以原價二倍賠償,并根據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分。

第三十八條 團委財務管理由秘書處財務組負責,秘書處財組必須認真履行預算審核、賬目結算、財務報銷、經費管理、報告財務狀況、監督財物紀律等等;

第三十九條 每項活動舉辦前必須有準確嚴謹的財務預算,經財務組審核后上交書記處審批通過。

第四十條 經費使用過程中必須要求開收據、發票等憑證,并在票據背面寫明經手人、證明人及用途,其中證明人需副部級以上,用途一項用鉛筆寫明,活動結束后三天內由財務組收集整理,列出經費清單,并交書記處審核。

第四十一條 每一項活動或工作有動用經費的,無論多少,都必須在三天內上繳經費清單,以及票據憑證,并對經費使用情況進行總結,并向書記處反映。

第四十二條 報銷下來的經費,拉到贊助的提成和其他經費的發放都統一由書記處通過,秘書處財務組發放,任何部門或個人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移動任何經費,否則將嚴重違反團委紀律處理。

第四十三條 財務組需每月在部長級會議提交財務報告,及時反映財務狀況,如果財務報告有問題,可由會議產生臨時稽查小組對財務狀況進行重 新審查。

第四章問責條例

第四十四條 在日常工作和開展活動過程中實施主要負責人問責制度。

第四十五條 在工作中實行分級負責制:統籌工作的總負責人對書記處負責,項目負責人對總負責人負責,小組工作負責人對項目負責人負責,依此類推。

第四十六條 工作中出現的一切責任事故由該項工作負責人承擔,并就其責任事故進行追究處罰。

第四十七條 在工作之前,各級工作負責人必須把具體工作細化并對相關人員進行明確分工,以便在出現問題時追究責任,如因分工不明等造成事故,責任歸咎于工作分配人。

第四十八條 責任事故的認定:

(1)違反團委各項條例及制度;

(2)做出有損團委形象的言行;

(3)未能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上級分配、交付的任務;

(4)對工作作為不作為導致意外事故;

(5)發現問題不及時匯報造成意外事故;

(6)越權處理問題,擅自做出重大決定并產生不良后果;

(7)不接受上級工作安排(或在工作中擅自離崗),造成工作失誤;

(8)其他一些由書記處認定的責任事故。

第四十九條 對責任事故人的處罰:

(1)出現責任事故時由組織部核實并根據相關規定做出處理,上交書記處批準同意后,正式對責任事故人做出相應處罰;

(2)對于出現三次責任事故者,一票否決各種評優資格;

(3)如因會議不到等造成責任事故,出現兩次時由書記處發出警告信,出現四次即行開除;如因會議請假造成責任事故,出現兩次時由組織部發出警告信,出現五次即行開除;

(4)如工作中,自作主張,擅自決定重大問題導致出現兩次責任事故者,即行開除;對明知負責人的工作安排出現失誤而不提出意見(或向上一級反映),仍繼續執行導致出現事故,出現五次即行開除;

(5)出現重大過失,導致無法挽回局面的責任事故,即行開除。

第五章獎罰條例

第五十條 團委的各項獎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貫徹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 實事求是地進行獎罰。

第五十一條 獎勵情況的認定標準:

(1)工作中能出色完成任務且認真負責者;

(2)工作中能積極維護團委形象者;

(3)工作中能積極思考且思考周密者;

(4)工作中能開拓創新并俱備可操作性者;

(5)工作和活動中能挽回失誤造成的不良影響者;

第五十二條 獎勵的方式包括例會表揚、公告表揚、交換學習、評分加分等。

(1)例會表揚:對表現突出的干事或部長級,于部門例會或部長級例會上進行表揚。

(2) 公告表揚:對優秀干事、優秀部長等進行內部或網上的公告表揚

(3) 交換學習:對優秀干事進行的獎勵,可參與部長級例會和兄弟部門的例會進行學習。

(4) 評分加分:對表現突出的干事按照相關規定進行加分。

第五十三條 處罰情況的認定標準:

(1)違反校紀校規者;

(2)違反團委各項規章制度者;

(3)作出有損團委形象行為者;

(4)未能完成上級交辦的任務,造成所負責的工作滯后者;

(5)無故推托或拒絕團委工作,不履行其職責者;

第五十四條 處罰等級劃分及處理:

(一)團委紀律處分分為下列四種:

(1) 警告:例會或集體活動兩周內遲到或早退達到四次,缺席達到兩次者或發生違紀行為者(由書記處認定達到警告處分要求的),則給予會內警告處分并進行會內通告批評;

(2) 記過:例會或集體活動多次遲到、早退、缺席,經警告后仍不聽勸告者,或發生嚴重違紀行為者(由書記處認定達到記過處分要求的),則給予會內記過處分,取消其任期內一切評優資格;

(3) 留團察看:多次不參與團委各項活動,無視警告和記過處分者,或者影響團委形象者,或由書記處認定達到留團察看處分要求者,則給予留團察看處分;

(4) 開除:違反校紀校規,或發生重大過錯、嚴重責任事故,或者嚴重影響團委形象者,則給予開除處分。

(二)主要處理事項:

(1) 對違反校紀校規并受到學院通報批評者,按留會察看處理;

(2) 對私自以團委名義從事各種違法違紀活動,或者從事嚴重影響團委形象活動者,立即開除;

(3) 在團委的工作中發生重大過錯或責任事故者,立即開除;

(4) 對虛報、假報團委賬目,擅用公款者,無論數額大小,立即開除;

(5) 對無故推托或拒絕參與團委各項工作,拒不履行其工作職責者,視情況給予處分,對于屢教不改者給予開除處理;

(6) 對上級交付的任務未能及時完成并造成工作滯后者視情況給予處分;

(7) 不認真對待錯誤并導致不良影響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8) 對團委公共財物造成損害或遺失的,按實價兩倍賠償并依其認錯態度,給予相應處罰;

(9) 有其他違紀行為發生者,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罰。

第五十五條 團委成員的懲處,警告兩次等于記過一次,記過兩次等于留會察看,留會察看兩次則即行開除。

第五十六條 團委成員在考試過程中如有違紀作弊行為,立即開除。

第五十七條 人員調配主要處罰事項:

(1) 任何部門或個人私自調動團委人員,一律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若調用進行違反校紀校規事項者,立即開除;

(2) 凡不經過相應程序進行人員調配者,須對所造成的影響及后果負責,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3) 因預約問題導致活動受影響,由預約部門或預約者負全責,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4) 任何人員(除書記處及負責人外)無故更改人員調配計劃并導致工作的正常開展造成影響,一律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5) 秘書處未能及時完成人員調配工作導致活動開展受影響,由組織部給予負責人警告以上處分,并由書記處決定附加處罰;

(6) 被調配部門接到通知后未能及時安排工作人員導致活動開展受影響,則給予其部門負責人警告以上處分;

(7) 活動過程中發現人員不能到位并對活動的正常展開造成影響,則給予責任人警告以上處分;

(8) 工作中對不服從負責人調配并造成工作影響者,給予其記過以上處分;

(9) 活動結束后對活動過程中表現不積極者給予會內通告批評處理;若不思悔改,則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六章干部留解任條例

第五十八條 選拔任用團委委員、部長、干事,必須堅持下列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 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五十九條 團委實行試用期原則,各部長級與干事必須經過為期一個月的 試用期,在試用期結束后由上級評定其工作業績,以決定其留、解任。

第六十條 團委成員留任的標準:

1.能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學校和團委各項規章制度;

2.品行端正,能維護團委形象;

3.能在廣大同學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4.工作認真負責,有能力勝任團委工作且能兼顧學業;

5.有意為團委的發展做出貢獻。

第六十一條 部長級留任程序:

1.書記處對部長級進行考察后,經過面試,通過試用期后,提出同意留任意見,上報團委書記,在團委全體委員會議上表決通過;

2.由書記處批準并公布后,各部長級方成為正式部長。

第六十二條 新干事留任程序:

1.各部長以及組織部對新干事進行考察后,必須填寫《新干事評價表》,提出同意留任意見,上報書記處;

2.由書記處批準并公布后,各新干事方成為正式干事,并由秘書處存檔。

第六十三條 成員的解任標準:

1.嚴重違法違紀;

2.個人思想落后,言行給他人帶來不良影響;

3.工作和學業不能兼顧;

4.工作不積極,不服從上級安排,工作態度差;

5.因過失造成損失影響團委正常運作;

6.無意為團委的發展做出貢獻;

7.存在不再適合團委工作的其他情況。

第六十四條 部長級解任程序:

1.書記處對部長級進行考察后,提出解任意見,并必須詳細注明(可附原因說明),上報團委書記;

2. 經團委書記審核確認解任意見后,書記處有權決定部長級的解任;

3.解任時須由書記處發給解任者書面通知。

第六十五條 干事解任程序:

1.各部長對干事進行考察后,必須填寫《新干事評價表》,提出解任意見,并必須詳細注明(可附原因說明),上報書記處;

2.書記處審核解任意見,研究決定是否對新干事進行解任;

3.解任時須由秘書處發給解任者書面通知。

第六十六條 解任后的成員必須上交與團委有關的一切證件等物品。

第六十七條 解任成員的主管領導必須解釋清楚解任原因,做好解任成員的思想工作。

第六十八條 團委成員自行要求辭職的,須遞交本人書面辭職申請,交予主管負責人,部長級必須經過書記處,干事必須經過部門負責人同意后并上報書記處,經研究同意,于秘書處登記后方可離職。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 本條例由秘書處負責實行,由書記處負責解釋。

第七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實行。

共青團必發7790全部平臺委員會

                                                                                      2009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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